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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的忧思
○ 廖盛芳 经济的高速增长解决了中国不少问题,推动了整个中国社会的发展,也使中国的法治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如今,对于一些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许多人已经有了基本的了解,遇到解不开的疙瘩,人们常常会把目光投向法律以求得帮助。而法律在定纷止争、保障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等方面也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让许多人感到高兴,但我们不能就此感到满足。如果把目光转向生活的各个角落,转向灯火阑珊的地方,我们就会感觉到我们的法治还存在问题,有些问题就存在于我们的身边,甚至存在于我们的骨子里面。 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1999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至2006年6月,这个数字变成了2505.7万户。7年间,个体户减少650多万户。另据去年9月发布的2006年《民营经济蓝皮书》显示,过去5年,我国个体工商户注册户数由2571万户下降至2464万户,年均降幅为0.8%。这样的消息公布后,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辜胜阻认为,个体户数量下降,“表明当前创业环境尚不宽松”。有媒体则称其为“个体经济的哀歌”。在“哀歌”声中,有人回忆起个体户曾经有过的好日子,回忆起它引领中国经济成长时的辉煌,并对个体经济的发展趋势表示担忧。 个体户的兴衰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种现象,所以许多媒体把上述问题归结为经济问题。的确,个体户的兴旺是出于经济原因,个体户的消退肯定会对中国经济造成影响,从这个角度看,说个体户的减少是一种经济问题是不会错的。但是,个体户的“哀歌”是在我国经济整体上高歌猛进的背景下响起的。对此,仅从经济的角度很难完全解释清楚。而且,从经济上说,局部发展不平衡也是正常现象,不必过分担忧。显然,除了经济问题外,个体户的“哀歌”声中还隐含着别的问题,而这也许是更值得我们担忧的。 个体户的规范称呼叫个体工商户,这个名称得到了法律的认可。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民法通则在规定其定义的同时,也确立了其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使其可以在市场中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后来的事实表明,法律的规定在执行中是打了折扣的,这与我国的执法有关。可见个体户的问题是个与法治有关的话题。 从法治角度说,国家与公民是一对矛盾,其中的公民即属个体。法律讲究公平,意味着要在国家与公民之间求得平衡。但在实际生活中,二者力量对比悬殊,根本不在一个“重量级”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平衡很难不被打破,而受伤的却总是公民。有鉴于此,法理上于是有两条原则,一条是针对国家权力的,叫法无规定不得为;另一条是针对个人权利的,叫法无规定即自由。所以,从本质上说来,法律是保护公民权利,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但是这样的原则是舶来品,它移植到中国后始终没能扎下根,我国个体户的发展所面临的是传统观念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是家本位的社会,组成家的是依等级位次排列的人,而不是平等的个体。当时维系人与人关系的道德要求是义。《礼记•礼运》说:“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按照义的要求,中国古代文化根本不承认私的地位,以承认私利的正当性为前提的个体权利观念自然不可能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结束了几千年封建制度,使中国人民得到解放,但是,得到解放的是作为集体概念的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个体解放进展缓慢。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把社会经济运行的每一环节都纳入国家计划之中,国家计划主导一切经济活动,个体的选择被国家计划所替代。这就导致个体权利一直徘徊在我国主流语境之外,人们对个体很不上心。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情况开始有了改变。市场经济以主体间的平等为基础,相互间形成一种契约型社会关系。契约型社会关系承认私利,尊重个体的权利,这使个体得以取得在与国家、组织和他人关系中的自主地位。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历史还不太长,传统文化在人们心目中的影响还很强大。所以,直到今天,许多人心中仍然没有很清晰的个体权利概念。在现实中,公权力和私权利是一种你进我退、此消彼长的关系,个体权利意识不强必然导致权力被做大,相应地,个体权利的空间就会被压缩,我国的个体户就是在这个背景下生存的,其命运也就可想而知。 个体户确实有过一段好日子。个体经济的好日子建立于集体经济的废墟之上。集体经济曾经被人形象地称为“大锅饭”,一口“大锅”寄托着人们生存的希望。终于有一天,这口“大锅”无法承载众多人口的生存压力。“大锅”破了,人们只好各自“觅食”。于是,风水转向了个体经济,个体户的好日子就此来临。但个体户的好日子并没有立即换来人们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不少人在看个体户时始终带着一种警惕的眼神。即便是在对个体户持欢迎态度的人中,许多人所看到的也只是个体户的经济前景,个体户对中国经济的推动作用。在他们的眼里,个体户只是个经济动物而已。这就注定了个体户的好日子不可能长久。随着大公司大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个体户作为经济动物的使命也就完成了,自然也就风光不再了。 个体户的关键就在于“个体”二字,个体户的减少反映出个体在我国社会中的地位。在一个个体不受重视的社会里,个体户是很难做大的。要想继续个体户的好日子,就必须努力提高个体在社会生活和人们观念中的地位。 人一生下来就是个体。除个体外,法律还造出了一些别的人。但是,只有个体才是天然的人,是真人,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都是“人造的人”。显然,真人是基础,“人造人”离不开真人。以人为本要求我们以真人为本,切实尊重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社会的资源总是有限的,个体要“觅食”,就难免会与“人造人”发生冲突。从力量对比上说,个体所面临的是一场他无法打赢的战争。看看个体们的“盘中餐”,你就能够体会到“粒粒皆辛苦”的滋味。这时候,法治就显得十分重要。法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意味着在真人与“人造人”之间找到平衡。平衡就意味着对弱势一方的保护,意味着对个体的倾斜。法治对个体的保护不仅仅指纸面上的,还包括行动上的。如果没有执法、司法环节的配合,法律的规定将变成一纸空文。个体的愿望和利益只有他自己最清楚,因而法治对个体的保护也意味着个体的参与。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个体的地位、个体的权利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党和国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强调以人为本,对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下岗再就业、农民工子女上学等问题高度关切,并实施了一系列行动加以解决。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如今,各级国家机关都在强调“便民”、“为民”,并通过举行听证、公民旁听等方式,加强与公民间的互动,接受公民的监督。这些都体现着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但是,目前个体权利的观念在许多人的心目中还很薄弱,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还有待提高。 从某种程度上说,个体户是反映我国法治水平的一个标杆。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逐步健全的今天,个体户却没有交上好运,说明我国的法治在一些地方还是权力唱主角,权利只是配角,个体在现实生活中还受着种种束缚,身上还有种种包袱。法治应该是权利之治,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我们要走的路还很漫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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