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有待投入的产业

○ 王能宪

发展文化[1]产业有两个根本前提:一是经济的发展水平,二是文化(特别是原创性文化)的发展水平。经济的发展决定着公民的文化需求和消费能力,如近年来随着恩格尔系数的下降和文化需求的上升,对文化产业所起的刺激和拉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本文不予讨论。而文化的发展特别是原创性文化的发展为什么也是决定和制约文化产业发展的根本前提呢?本文主要从经济学投入产出的角度分析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

文化生产(文化创造)属于精神产品的生产,其不同于物质产品生产的根本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物质产品的生产以经济效益为主,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天经地义的;精神产品的生产以社会效益为主,当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或者说“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邓小平语)。第二,物质产品的生产成果为物质形态,一般都有可以计量的价值和价格;精神产品的生产成果为观念形态(虽然总是附着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它的价值和价格往往难以明确计量,有时甚至出现价值与价格乃至投入与产出的严重背离,有的文化产品对人类贡献巨大,其价值不可估量,而创造者所得无几,如马克思的《资本论》。[2]第三,物质产品的生产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这种物质的消费是一次性的,其使用价值是短暂的;文化产品的生产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这种精神的消费是可以重复进行的,其价值是永恒的。鉴于此,精神产品的生产亦即文化生产,其投入与产出不能搬用物质产品生产的规律。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产品的生产由市场自然调节,政府一般不进行干预,也很少投入(只在极少的领域内);而精神产品的生产,尤其是原创性的文化创造和公共文化建设,则必须由政府通过财政投入给予经费保障,或者制定法律和有关政策引导社会予以扶植。

由于科学技术的推动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文化产品的生产出现了“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存储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人们称之为“文化产业”或“文化工业”。作为一种产业,文化产业与传统意义上的文化生产(文化创造)有着很大的区别与不同。首先,文化产业是一种经济行为,根本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其投入产出和生存发展取决于市场;传统意义上的文化生产必须依靠政府的投入,目的在于繁荣文化。其次,传统意义上的文化生产是一种发挥个人想象力和独创性的文化创造,即原创性文化生产;文化产业则是一种工业化、标准化的文化生产和服务。再次,传统意义上的文化生产是文化产业赖以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前者是“源”,后者是“流”;前者是“创新”,后者是“传播”,如果没有原创性的文化生产,批量化、机械化的文化产业就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譬如,没有原创性的小说、戏剧、音乐等,要发展出版、音像、动漫等文化产业,岂不是一句空话。当然,文化产业又不同于一般的物质产品的生产,因其承载着一定的思想意识形态和文化艺术内涵,这种“内容产业”,既要遵循经济规律、市场规律,又要遵循文化自身的发展规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必须兼顾。

文化产业似乎是一种既有“经济”成分又有“文化”成分的“新经济”,一种介乎精神产品生产与物质产品生产之间的“第三种生产”。

正是洞察了文化产业与“文化”和“经济”的紧密联系,洞察了世界文化与经济的发展趋势,我们开始划分“两类文化”(即“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根据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不同的功能、特点、职责,确定不同的发展目标、思路和政策措施,这对于促进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这一划分并不是说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有截然和绝对的界限,在实践中它们之间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合而为一,分而为二,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但是,有这一区分和没有这一区分是根本不同的,也是至关重要的。我们既不能把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完全割裂开来,又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提什么“文化产业化”云云。[3]文化事业实际上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文化生产,主要是原创性的文化创造和公共文化建设;文化产业则是在文化事业发展基础之上的延伸与拓展,主要是通过经济的手段使文化增殖。因而,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虽然扮演不同的角色,却又互为补充,互为作用,共同实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特别是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这样一个文化使命,同时也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财富。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文化的投入产出有时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文化事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文化产业赖以发展的前提和条件,二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文化事业的投入,其相当一部分产出(主要是经济效益)在文化产业中得以实现。因此,文化产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对文化事业的投入。

(二)

钱锺书先生曾经指出过文化的“非商化特质”。1992年,钱锺书先生有感于当时文化领域的商业化倾向,他在接受《人民政协报》记者采访时说过:“崇高的理想,凝重的节操和博大精深的科学、超凡脱俗的艺术,均具有非商化的特质。强求人类的文化精粹,去符合某种市场价值价格的规则,那只会使科学和文艺都‘市侩化’,丧失其真正进步的可能和希望。历史上和现代的这种事例还少吗?我们必须提高觉悟,纠正‘市侩化’的短视和浅见。”很显然,钱先生这段话是针对文化事业而言的。以原创性和公共性为特征的文化事业,过度的商业化、市场化或者市侩化,无疑是不利的。必须从国家发展、民族振兴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高度,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没有必要的物质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的许多任务就难以落实。

文化事业是社会事业的一个重要领域。发展文化事业,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义务,以保证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传承与文化创新,保障公民从事文化创造和享受文化生活的权利。这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以人为本”和“人的全面发展”题中应有之义。为了达此目的,在公共财政框架中,公共文化支出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国家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与其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极不相称,严重影响到文化事业的发展。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就曾指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的投入太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成比例。[4]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实力特别是财政收入有了显著增强,教、科、文、卫等社会发展领域的财政投入逐年加大,但同时又出现了新的“不成比例”。[5]教育、科技作为“科教兴国”的战略重点,其财政投入不断加大,比例不断提高,这无疑是必须的,也是正确的。卫生的投入随着国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和卫生意识的增强,特别是经历了2003年的“非典”疫情之后,公共卫生建设大为加强,卫生投入已超过科技投入,位列教育之后。唯有文化投入,虽然总量上逐年有所增加,但比例却一再下降,在国家财政总支出中所占的份额少得可怜。[6]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对宣传文化事业投入“总量偏少、比例偏低”的分析判断,至今不仅没有得到改变,反而进一步加剧。《决议》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这一规定除了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得到了落实,绝大部分地区及中央财政均未得到落实。

为了落实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必须尽快扭转文化投入太少的状况,较大幅度调整公共文化支出在公共财政框架中的份额,大力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三)

加大国家对文化的投入,不仅是繁荣文化事业的需要,也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需要。如前所述,文化投入不仅是保证中华民族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保障公民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需要,也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客观上作了资源、人才乃至资金等多方面的准备。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之所以得到快速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除了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消费环境之外,与这些国家优良的文化传统和文化积淀,以及国家对文化的强有力的财政投入和扶植政策是分不开的。众所周知,对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文化机构和设施,如图书馆、博物馆等,世界各国都是由政府公共财政开支的。例如,建在塞纳河岸的法国国家图书馆新馆,四栋高大的藏书楼,远远望去如同四部打开的书籍,巴黎人称之为“四部大书”,其内部设施之豪华便捷令人叹为观止。密特朗总统时兴建这座图书馆,法国政府投入80亿法郎(当时的比价为1法郎=1.5元人民币),建成后每年正常运转的经费为10亿法郎,图书馆所有工作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再如悉尼歌剧院,作为一个单纯的文化设施,当地政府新南威尔士州的财政拨款占到剧院总收入的近三分之一,并且剧院维修的费用全部由州政府负担。剧院的高级顾问对我讲,剧院建成之后10年的维修费用之和相当于当年建悉尼歌剧院的总投资,可见政府投入之巨。

政府对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文化机构和设施的投入是如此,对于从事原创性文化生产的个人和团体亦是如此。英国文化新闻部奉行“一臂之距”的投资政策,即政府对从事文化艺术生产的个人和团体的资助,不是由政府直接拨付,而是由英国艺术委员会之类专家性机构经过考核评估后决定是否资助和资助多少,且资助的面较广数额较大。英国政府为了鼓励拍摄所谓“英国电影”(文化新闻部官员解释为“体现英国精神的电影”),无论是英国人还是外国人所拍均给予资助和奖励。法国为抵制美国的“文化侵略”,法律规定电影院放映法国和欧盟国家的电影必须达到50%以上,超过70%者给予奖励。法国文化部对国家歌剧院等5个国家艺术表演团体的财政拨款,占到这些院团总收入的60%-80%不等,这个比例远远高于我国。德国联邦政府中虽然没有管理文化事务的专门机构,联邦政府对文化的投入相对也不算多,但各州都有文化部,据巴伐利亚州文化部官员介绍,该州用于艺术教育的经费占全部教育经费的5%,用于博物馆、图书馆及社区文化活动的开支占州财政总支出的3%左右。美国以不干预文化的自由创造为名,政府对文化的直接投入很少,但通过立法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对文化进行捐赠。据统计,美国的文化团体和个人从社会各界得到的捐赠,相当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财政拨款的10倍,这个数额也是十分巨大的。实际上这可以看作是另一种形式的政府投入。

各国政府不仅注重对原创性和公共性文化建设的投入,甚至直接对文化产业进行投入,或者出台有关政策予以扶植,甚至作为国家战略予以推进,使本国文化产业在世界文化产业发展的大格局中抢占制高点和一定的市场份额。近二十年来,日本政府一直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一项基本国策。1995年,日本制定了《新文化立国:关于振兴文化的几个重要策略》,提出了21世纪“文化立国”的战略方针,通过所谓“产、官、学”(即企业、政府与科研机构)相结合的道路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使日本的卡通、游戏以及电影、电视、音乐、出版、主题公园等文化产业得以迅速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仅次于制造业的第二大产业。韩国于1997年设立了“文化产业基金”,1999年国会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法》,2001年又成立了文化产业振兴院,政府不遗余力地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使“韩流”风靡亚洲,韩国成为公认的文化出口新兴国家。

在本文即将结束之前,我要引述两句意味深长的话。一句是一位西方国家的文化部长说的:“没有政府就没有文化。”[7]另一句是一位研究文化的学者说的:“任何艺术都是先成为艺术后成为产业。”[8]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没有文化事业的繁荣,就不可能有文化产业的发展。搞好原创性、公共性文化建设,是发展文化产业的动力和源泉。要实现我国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使中国文化产业在未来世界文化产业的发展格局中立于不败之地,除了与市场竞争相关的体制、资金、资源、人力等一切因素必须具备,加大国家财政对文化的投入和制定有关扶植政策,是一条重要的可持续发展的固本之策。

[1]本文所论“文化”这一概念,是一个相对狭义的概念,大体相当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即除了教育、科学技术之外的包括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保护和公共文化建设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等,包含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个方面。
[2]马克思曾经说过,《资本论》一书所得的稿费,还不及写作它时抽的雪茄烟钱。文化产品价值与价格背离的情况极为普遍,中国文学史上许多作家生前穷愁潦倒,默默无闻,甚至连自己的作品问世都未能看到,更不用说获取分文稿酬,而他们却给后世留下了一笔巨大的精神和物质财富,如曹雪芹的《红楼梦》。
[3]关于文化产业与文化的区别与联系,请参考拙文《简论文化产业与文化的关系》,载《人民日报》2000年5月13日,《新华文摘》2000年第8期全文转载
[4]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一文中指出:“经济发展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发展的比例失调,教科文卫的费用太少,不成比例。甚至有些第三世界的国家,在这方面也比我们重视得多。印度在教育方面花的钱就比我们多。像埃及这样的国家,人口只有四千万,按人口平均计算,他们在教育方面花的钱,也比我们多几倍。总之,我们非要大力增加教科文卫的经费不可。”见《邓小平论文艺》,人民文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2-103页。
[5]据文化部计划财务司编《2002中国文化统计提要》、《2003中国文化统计提要》(均为内部资料),2001年,国家财政总支出为18103.61亿元,当年的教育经费为2208.13亿元,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12.2%;科技为223.08亿元,占1.23%;卫生为569.3亿元,占3.14%;文化仅有70.99亿元,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仅为0.40%。在当年教、科、文、卫等领域财政拨款的总盘子中,教育占到64.5%;依次为卫生占17.9%;科技占6.9%;文化占2.5%;通讯和广播占1.9%;体育占1.5%;次外还有计划生育占2.4%;其他占2.4%。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文化的投入在整个教、科、文、卫等社会发展领域所占比例过低。
[6]据文化部计划财务司编《2004中国文化统计提要》(内部资料),国家对文化的财政投入(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进入“九五”时期以来,历年的总额及其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如下:1996年,38.77亿元,占0.49%;1997年,46.19亿元,占0.50%;1998年,50.78亿元,占0.47%;1999年,55.61亿元,占0.42%;2000年,63.16亿元,占0.40%;2001年,70.99亿元,占0.40%;2002年,83.66亿元,占0.38%;2003年,94.03亿元,占0.35%。虽然投入的绝对数逐年上升,但占国家财政的比例却逐年下降,除了1997年略有增长外。而这一年之所以略有增长,是因为前一年党中央召开了十四届六中全会,全会《决议》对增加文化的投入有明确的要求。
[7]文化部外联局一位文化参赞曾对笔者讲过,欧洲一个富有文化传统的国家的文化部长曾对他说过这句话。我认为这话讲得颇有道理。
[8]参见《读书》杂志2004年第7期单万里《法国“文化例外”主张的衰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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